苍溪县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办法
2016-01-21 18:13:47 本站原创

苍溪县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回归主责主业,强化和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织指县纪委监察局向县属机关、部门(单位)派驻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员)、监察室

第三条  监督执纪问责是指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监督执纪问责坚持责任明晰、权责统一,惩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实现纪检监督全覆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督责:

(一)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协助党组(党委)加强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责任;

(三)督促驻在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以及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查责:

(一)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廉洁履职情况;

(三)检查驻在部门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四)检查驻在部门执行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情况。

(五)检查驻在部门政风行风、效能建设、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

第七条  问责: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及其下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受处分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及时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二)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一般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有关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三早”预警、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跟进权力运行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一)参加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不符合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决策事项提出反对意见,对党政领导班子不采纳反对意见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二)监督驻在部门干部人事工作,对拟推荐提拔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对工作人员调动任免、晋级晋职、评先评优进行廉政审查;

(三)监督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如实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四)推进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和“廉洁细胞”建设,协助党组(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

第十条   跟进资金流向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一)每半年对驻在部门机关财务账目和所属系统下级单位财务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财政项目资金和“三公”经费管理情况,并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二)监督驻在部门落实财务公示制度,督促财务人员对收支情况及其账目进行定期、及时、如实公开。

第十一条  跟进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一)督促驻在部门将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等事项纳入集体研究决策;

(二)对驻在部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拨付、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土地矿权招拍挂、国有(集体)资产评估处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监督检查,督促驻在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跟进群众诉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一)开展走访座谈,向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和管理服务对象了解情况,收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明察暗访,查处驻在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规定的行为,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三)召开述评大会,组织驻在部门党政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述责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接受质询和测评。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年初县纪委监察局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年底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责述廉,报告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记实制度。统一印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手册》,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对履职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第十五条  推行定期例会制度。县纪委、派出纪工委分别组织召开半年和季度工作例会,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从严责任考评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年度绩效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驻在部门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责任追究:

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决策事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2.按规定应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

3.对干部推荐提拔、调动任免、晋级晋职、评先评优廉政审查把关不严;

4.不按规定对单位及所属系统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5.疏于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

(二)有本规定所列追究责任情形的,采取“三早”预警、调整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各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必须支持并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对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设置障碍、说情包庇、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部门纪委、垂直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